本公司秉持著誠信及永續經營為理念,將以以下條例作為本公司營運之準則。
1. 獨立性聲明:為協助本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,於網站契約等公開資訊,
聲明勞工健康保護服務人員之獨立、公正與誠信原則。
2.禁止不誠信行為:本公司之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,於從事
勞⼯健康保護顧問服務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以
及做出其他違反誠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。前項行為之
對象,包括任何公、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(理事)、經理人、 受僱人、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
害關係人。
3. 利益樣態: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
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
4.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: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收受、承諾或要求上述利益時,
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,應符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誠信原則,依防範方案回報公司負責人:
(1) 基於商務需要,於國內(外)訪問、接待外賓、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,依當地禮貌、慣
例或習俗所為者。 (2)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、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
交活動。 (3)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。 (4) 主管之獎勵、救助、慰
問或慰勞等。修訂日期核准審查製訂修訂日期 111.11.11 , 訂定日期 110.12.01。(5) 提供或
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、財物或其他利益,其市價在新臺幣 1 仟元以下者;或
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,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。但同一年度向
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,其總市值以新臺幣 1 萬元為上限。 (6) 因訂婚、
結婚、生育、喬遷、就職、升遷、退休、辭職、離職及本人、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、死亡受
贈之財物,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2 仟元者。 (7) 其他應符合公司規定。
1. 獨立性聲明:為協助本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,於網站契約等公開資訊,
聲明勞工健康保護服務人員之獨立、公正與誠信原則。
2.禁止不誠信行為:本公司之董事、經理人、受僱人、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,於從事
勞⼯健康保護顧問服務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以
及做出其他違反誠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。前項行為之
對象,包括任何公、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(理事)、經理人、 受僱人、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
害關係人。
3. 利益樣態: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
、優待、回扣等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不在此限。
4.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: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、收受、承諾或要求上述利益時,
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,應符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誠信原則,依防範方案回報公司負責人:
(1) 基於商務需要,於國內(外)訪問、接待外賓、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,依當地禮貌、慣
例或習俗所為者。 (2)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、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
交活動。 (3)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。 (4) 主管之獎勵、救助、慰
問或慰勞等。修訂日期核准審查製訂修訂日期 111.11.11 , 訂定日期 110.12.01。(5) 提供或
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、財物或其他利益,其市價在新臺幣 1 仟元以下者;或
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,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。但同一年度向
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,其總市值以新臺幣 1 萬元為上限。 (6) 因訂婚、
結婚、生育、喬遷、就職、升遷、退休、辭職、離職及本人、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、死亡受
贈之財物,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2 仟元者。 (7) 其他應符合公司規定。